刘连刚,多年专职执业律师,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精通刑事辩护,公司法务、股权并购、资产重组、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产土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业务;尤其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知识产权案... 详细>>
律师姓名:刘连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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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820111018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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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处理的途径选择
在股东既无法重新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又无法实现股东权益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的情况下,摆在股东面前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退出公司或者说如何结束与其他股东的合作关系。
我们认为,股东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或者其他矛盾,在既无法重新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又无法实现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某一方选择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股东为股权转让设置障碍,使得股权转让变得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留给股东的最后一个稻草,将是司法解散,俗称“僵局诉讼”。[page]
僵局诉讼是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设定的一套规则,其基本内容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此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套规则为股东退出已经陷入僵局的公司提供了一个最后的司法救济。越来越多的股东已经在利用这一规则,当然,这一规则使得法院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此,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则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为“僵局诉讼”这一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提供了更为可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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