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刚,多年专职执业律师,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精通刑事辩护,公司法务、股权并购、资产重组、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产土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业务;尤其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知识产权案... 详细>>
律师姓名:刘连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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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时候每个股东都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那要是股东出资不足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完成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主要表现为没有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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